周洪宇代表:建议制定《家庭教育法》
建议制定《家庭教育法》
全国人大代表、华中师范大学教授、长江教育研究院院长 周洪宇
近年来,我国教育事业发展建设已经取得了巨大成就,从普及义务教育、特殊教育、职业教育,到发展远程教育、民办教育、教育国际合作与交流,以及教育理论研究、教育法制建设等等方面,中国教育正在全面、高速地发展着。但是,与前面各方面均有所建树的教育成就相比,不相称的还存在着一个教育空白。随着全球科技、经济的飞速发展,愈来愈严重地阻碍教育的发展,影响现有教育成就的实际功效,成为中国教育走向现代化的一个瓶颈。这就是中国的家庭教育。
有人说,现在什么事都可以选择,但谁做父母没法选择;做什么工作都要进行岗前培训,但是父母不需要培训就可以上岗;做任何工作不合格都可能下岗,但父母从来不担心下岗。虽然每个人都有结婚生子的权利,但是在他们享受权利之前,也有学习为人父母知识的义务。社会发展到今天,家庭教育也应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如果说今天的各行各业都进入了信息时代,那么我们的家教行业还停留在比较落后的手工作坊时代。如果说,目前的教育措施对社会的作用是锦上添花,那么推广和普及科学的家庭教育对社会来说便是雪中送炭。因此,改革现有家庭教育局面已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
近年来,从兴国安邦、确保党和国家事业后继有人的全局战略高度出发,多次在不同重要场合反复强调要“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这些重要论述为我们推进家庭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重要遵循,也对加快家庭教育立法提出了更紧迫的要求。加快家庭教育立法,既是贯彻落实系列讲话精神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从源头保障家庭教育切实发挥教育和价值引领功能的一项必要行动。
家庭是孩子的第一环境,是孩子身心健康成长的摇篮,家庭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有着十分重要和不可替代的作用。良好的家庭教育是儿童健康成长、家庭和谐幸福、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承的重要基石,是国家培养合格建设者与可靠接班人的重要途径。
家庭教育已不再是“家务事”,重视家庭教育已成社会共识。据全国妇联调查数据显示,90%的被调查者认为,家庭教育对个体成长起着重要的作用,74%的人认为有必要或非常有必要通过法律来规范家庭教育服务和管理工作,78%的人认为政府应在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中发挥重要作用,64%的人认为政府应对家庭教育工作进行监管。腾讯网开展的民意调查显示,90.58%的网民认为我国缺乏亲职教育。
伴随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我国有关家庭教育的法律政策不断制定和完善,为家庭教育在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中发挥独特作用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目前我国家庭教育的立法状况与其在现代国民教育和终身教育体系中的重要地位不相适应。有关家庭教育的法律条款散见于多部法律之中,缺乏系统、专门的家庭教育法,目前我国缺乏系统、专门的家庭教育法,有关家庭教育的法律条款散见于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总则、婚姻法等多部法律中。比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二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关于家庭教育的部门规范性文件。但是这些法律法规虽有提及家庭教育,仍缺乏系统性,存在主体不明确、保障力度弱、执行难度大等问题。对于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如何对儿童正确开展家庭教育、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如何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支持,也缺乏进一步规范。与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的法制建设相比,家庭教育的法制建设明显滞后。
目前,国家层面尚未出台专门的家庭教育法律,一些地区已经先行先试出台了家庭教育方面的地方性法规。2016年5月,重庆市在全国率先通过《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贵州、山西、江西、江苏也随后陆续出台家庭教育促进条例,河北、福建、安徽等地将家庭教育立法列入当地人大立法规划,湖北也将《湖北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列为2020年立法计划项目,拟于9月份一审,这些地方立法可为全国立法提供实践基础。
西方发达国家普遍把促进家庭教育健康发展当做政府的责任和义务,美国、德国等国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或成立“家庭问题委员会”等形式,建立了完备的家庭教育体系,如果父母被指控对孩子“严重忽视”,则等同于虐待罪将受严惩。我国台湾地区于2003年2月6日颁行了《家庭教育法》,并于2004年2月13日公布实施了《家庭教育法施行细则》。就我国而言,由于人口众多,各地发展不均衡,制定“家庭教育法”对确立家庭教育的法律地位、提升家长素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的家庭环境、保障未成年人全面健康地发展,却显得尤为重要。
对家庭教育进行国家干预,不是要控制家庭,而是要立足于为家庭提供系统专业科学的指导和全面充分多元的保障,为家庭特别是留守儿童家庭等特殊家庭提供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必要支持,用法律手段规范家长和教育服务机构的行为,进一步提高家长素质。
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家庭教育中不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很多家长“重知轻德”,过度娇惯、保护、放任,忽视对孩子良好个性品质和行为习惯的培养,青少年违法犯罪案件呈上升趋势,且向低龄化发展;不少家长缺乏教育子女的经验,特别是在引导孩子的心理健康上没有良好的办法;随着二孩制度放开,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老人的赡养问题日益突出,除了对独生子女的家庭教育、还有留守儿童、流浪儿童、农村贫困儿童、单亲儿童、重组等特殊家庭儿童的家庭教育的忽视和严重缺失;等等。上述诸多问题,在各地都有不同程度的反映。因此,家庭教育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家庭教育的立法应该及时提上议事日程。
据悉,为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提出的家庭教育立法目标任务,从国家立法层面规范和发展家庭教育,2011年起,全国妇联与教育部共同启动了家庭教育立法调研工作,开展了大量的文献研究、实地调研、专题研讨,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法(草案)》。家庭教育法也列入了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的第三类立法项目。
为了进一步推进家庭教育立法,2019年的全国人代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全国妇联党组成员邓丽联名代表共同提交《关于加快家庭教育立法的议案》,建议通过加快立法提升家庭教育地位、明确家庭教育核心内容、扩大公共服务供给、规范家庭教育行为,从制度层面推进解决家庭教育面临的突出问题,促进家庭教育工作持续发展,为培养能够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提供法治保障。
去年全国人代会上,我也正式提出关于加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法》的议案。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高度重视,吴恒副主任委员率调研组就我提出的涉及教育方面的5件议案建议专程到武汉,与我见面沟通,交流座谈议案办理情况。考虑到制定这部法律的重要性、必要性、可行性、紧迫性,我再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快推进家庭教育法的立法进程。
建议:
建议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会同教育部、全国妇联加快立法进程,争取在本届常委会提请审议。
具体建议:
第一,关于家庭教育法的框架结构,建议包括总则、家庭主体、政府主导、学校指导、社会协同、保障激励、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
第二,明确家庭教育的法律地位和原则,使之在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和终生教育体系中发挥其应有的基础作用。明确家长在家庭教育中的第一责任人的地位与作用,规定家庭教育主体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强化政府在促进家庭教育事业发展中的责任。应对农村地区的家庭教育给予更多的支持与投入;对于留守流动儿童、残疾儿童等家庭教育问题,应有专门的条款对其给予特殊关照。
第三,明确家庭教育的管理体制与机构。家庭教育工作涉及政府多个部门,需要建立相应的组织体制和工作机制。建议将组织协调机制设定为三个层次:一是由地方政府的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承担组织、协调、指导、督促职能;二是构建家庭教育由妇联、教育部门主抓的工作格局;三是明确民政、卫生和计生、公安、关工委等相关部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为开展家庭教育工作提供支持。鉴于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妇联分别属于议事协调机构和人民团体,没有行政权,根据教育法的规定,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教育工作,教育法同时也将家庭教育纳入了调整范围,因此,建议家庭教育的行政管理工作由教育部门承担。同时,在教育行政部门下设家教中心来指导家庭教育活动,或者成立专门机构。
第四,鼓励高校设置家庭教育课程,有条件的高校开设家庭教育专业,培养师资。有了家庭教育的专业教师,才能培养更多的专业人员。这个工作的抓手是师范大学,6所教育部直属的师范大学带头,还有各个省属高校的师范大学。通过培养师资,达到在各个社区都配备家庭教育专业人员的目标,指导家长怎么当家长。
第五,构建立体化的教育体系,将家庭教育真正纳入其中,建立相关机构,配备专业人员;并吸纳与家庭教育相关的文化、宣传、卫生、民政、公安等政府部门,和妇联、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等群团组织形成合力,构建起家庭教育社会支持网络系统。要通过家委会、家长学校、家长课堂、购买服务等形式,形成政府、家庭、学校、社会联动,形成合力,构建家庭教育工作体系。同时,顺应形势变化,坚持问题导向,应形势发展,而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展理论研究,更好地指导家庭教育工作实践与时俱进地顺利进展。
第六,加强家庭教育事业的财政投入。家庭教育经费应列入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在中央以及各省、市、县财政中设立家庭教育的专项经费,并确立农村和城市等地区不同的家庭教育投入体制和筹资办法,以保障各地家庭教育工作获得必需的财力支持。进一步强化对家庭教育市场的管理,重视发展培育有资质的社会组织,为家长和孩子提供切实有效的指导和服务。
第七,建立告诫制度、家庭教育的督导评估与问责制度。针对现实生活中存在的不当家庭教育行为,为了有效制止父母以家庭暴力形式教育子女,草案第42条第二款依据反家庭暴力法第16条设立的公安机关告诫制度的规定精神,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违反条例规定但尚不足以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规定由公安机关出具告诫书。加大对家庭教育评估和监督,建立视导、督导和问责制度。同时,明确对家庭教育主管机构的监督及在家庭教育中出现的违法行为的处理机制。
第八,关于家庭教育日(或者家庭教育宣传周)。1993年联合国大会纽约特别会议确立每年5月15日为“国际家庭日”,旨在提高国际社会对家庭重要性的认识,促进家庭和睦、幸福和进步。设立家庭教育日,集中宣传我国重视家庭教育的优良传统、家庭教育的先进典型,有利于促进全社会增强家庭教育意识,增进家庭幸福和社会和谐。我国上海等地每年举办“家庭教育宣传周”及“家庭教育日”,重庆将5月15日“国际家庭日”设立为全市家庭教育日。建议在立法中将5月15日设立为家庭教育日或者将5月15日国际家庭日所在周设立为家庭教育宣传周。
总的来说,应通过加快立法提升家庭教育地位、明确家庭教育核心内容、扩大公共服务供给、规范家庭教育行为,从制度层面推进解决家庭教育面临的突出问题,促进家庭教育工作持续发展,为培养能够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提供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