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预防与惩治问题

热点概况

热点一:大连市24日发布警情通报:2019年10月20日19时许,公安机关接到报警,沙河口区发生一起故意案,受害者某某(女,10岁)被害身亡。接警后,市高度重视,立即组成专案组全力开展侦查。经连夜工作,于当日23时许,在走访调查中发现蔡某某(男,2006年1月出生,13岁)具有重大作案嫌疑。到案后,蔡某某如实供述其杀害某某的事实。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加害人蔡某某未满14周岁,未达到法定刑事年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同时,公安机关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按照法定程序报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于10月24日依法对蔡某某收容教养。

热点二:2019年10月24日12时21分左右,一名男老师从后门进入教室,准备将手中的雨伞撑开放在地上,另有一名男生紧随其后,男生双手紧握疑似砖头物件,短短10秒内向其头部砸了9次,致该名老师倒地不起,下手之狠简直是令人发指。

主流观点

@:设立专门学校也是矫治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重要措施之一。专门学校可以通过专业方式方法对具有严重不良行为、轻微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心理辅导、行为矫正和法治教育等;阻断未成年人的不良社会交往,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家庭监护的缺陷或不足。

@新闻周刊:更大限度防止未成年人滑向违法犯罪。强化家庭监护、充实学校管家、推动社会广泛参与,特别是及时、有效制止矫治偏差行为,既需要法律明确,也需要全社会形成合力。

@法制日报:遏制未成年人犯罪,并不只有降低法定年龄一种选择。我国刑法规定了未满14周岁不承担刑事,但这一规定不应该是孤立的,要有相应的制度和机制对规定进行有效补充,真正实现法律疏而不漏。

@科技日报:不能“一罚了之”也不能“一放了之”民进广东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委员石军建议,可以构建家庭与学校教育(教育预防)—工读学校(一般不良行为)—观护基地(严重不良行为/涉刑未起诉)—未成年犯管教所(犯罪行为)的全社会教育矫治体系。“事后的惩处,远不如事前的预防。主要得从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入手。”石军强调。

面试模拟

参考解析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低龄化、化、暴力化趋势,而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案件的发生,更令人震惊。一些严重暴力犯罪案件的加害者因未满14岁而不承担刑事,更多只是被有关部门收容教养,这种处理结果引发社会热议。要想预防和惩治未成年人暴力犯罪,我们需要首先从根源上来分析未成年人暴力犯罪发生的原因。

第一,家庭教育的失调。近年来,离婚率直线上升,使孩子的成长环境先天不良,缺乏父爱母爱,相当一部分对子女失去管教或管教不严,也有一些家长自身素质差,不良人格潜移默化地影响了孩子,还有的家长对子女过分溺爱或简单粗暴,使家庭教育功能弱化甚至丧失,导致子女自私、偏激、冷漠、自卑,思想和行为易走向极端。

第二,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充斥、凶杀、暴力的书刊、音像制品,“黄、赌、毒”以及封建迷信等社会丑恶现象,个人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不良思想,腐败现象等不正之风,直接侵害到了青少年的身心健康。

第三,中小学生自我约束能力低。缺乏独立自理、自我约束、辨别是非能力,容易将同学之间的小矛盾、小玩笑放大化、仇恨化,极易受社会不良现象的影响而误入歧途。

第五,触犯刑法之前的恶小苗头被家庭和学校忽视。多数有年幼辍学、无故旷课、逃学或离家出走的现象,或在学校逞强霸凌、小偷小摸、打架斗殴等轻微违法,由于没有得到老师和家长的足够重视,觉得这只是青少年的叛逆期所致,从而忽视了对他们的教育和管束,助长了更严重的青少年暴力犯罪事件的发生。

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防止,是一项复杂的工程,家长、学校、社会的作用缺一不可,可以采取以下几个措施进行。

第一,加强各方面教育。家庭中父母要给孩子从小就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教孩子懂得敬畏生命,做孩子的好榜样。各校要集中对学生开展专题教育,开展品德、心理健康和安全教育,邀请公安、司法等相关部门到校开展法制教育,组织教职工集中学习对青少年犯罪和校园暴力预防的相关政策、措施和方法等。

第二,建章立制。防止青少年犯罪可以从遏制校园暴力做起。制定完善的校园暴力的预防和处理制度、措施,建立校园暴力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明确相关岗位教职工预防和处理校园暴力的职责。

第四,建立健全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制度。应当针对未成年人的罪错程度设置阶梯式的处罚措施,由相关部门根据未成年人罪错程度和性质及时进行有针对性的干预,如切实发挥专门学校的强制教育作用、强化收容教养制度对未达刑事年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矫正功能等等。

更后,修改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刻不容缓,绝不能让年龄成为施暴者的护身符,法律也应当保护好那些真正需要保护的人。只有加大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惩戒和制约,方能遏制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恶化,真正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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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

学校(英语:School)教育是由专职人员和专门机构承担的有目的、有系统、有组织的,职工是教师、教工、辅导员,名称起源于民国,以影响受教育学校教育者的身心发展为直接目标的社会活动。学校教育是与社会教育相对的概念。专指受教育者在各类学校内所接受的各种教育活动。是教育制度重要组成部分。一般说来,学校教育包括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学校主要分为四种:幼儿园、小学、中学和大学。学校是教师职业的活动场所,也是教师专业发展的组织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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