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仲裁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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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已经到来,伴随中国仲裁法而诞生的一些仲裁机构年届十六。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年满十六周岁,以劳动收入为生活来源的公民就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可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已是花季年华,又辛勤工作获得仲裁费收入的仲裁机构们能否享有我国《民法通则》所赋予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独立开展仲裁业务呢?这个问题已成为时下仲裁人热议的话题之一。仲裁机构的独立当包括人、财、物的自立。应当有完备的人员任命选拔机制,自主的财务管理制度,有自己的经营办公场地。其中,更重的当属仲裁机构的财务自主权。仲裁机构的收入是自收自支,还是要收入交国家,支出列预算?
2009年底,已过天命之年的贸仲喜获佳音,经过N年不懈努力,国务院终于批准贸仲实行财务自收自支的管理机制。贸仲终于获得财务的自主权。外界,尤其是国外对贸仲民间性的质疑终于可以划上句号。然而,这是否预示着我国仲裁机构财务管理方式将向自收自支的方向演进呢?答案似乎并非如此。据悉,更近国家财政部和人民银行已下文要求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行政事业收费自2010年1月1日起纳入预算管理,收费全额上缴国库,支出通过一般预算或基金预算安排,不再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该文件所称的行政事业收费即包括了仲裁机构的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
截止目前,我国200多家仲裁机构中,除贸仲即将实行自收自支的财务机制外,还有一些仲裁机构已经实行自收自支依法纳税的财务机制多年。这些机构由于具备财务自主权,机构的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获得大幅提升,机构的社会公信力、市场认可度均名列前茅。但是,大多数仲裁机构却仍在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方式。这些机构中,有一部分是因为机构受案量不多,无力自收自支,需要国家财政支持。也有一部分机构安于、乐于收支两条线,因为各地对仲裁机构的支出管理大多宽松,又有国家财政保障而无后顾之忧。然而,根据财政部和人民银行的更新文件,对仲裁收费将不再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而将按一般预算安排。依此精神,是否意味着国家对仲裁机构的收入和支出的管理将进一步收紧?若此,则仲裁机构继续“被收支两条线”,不仅会有损于仲裁机构的独立性和民间性,而且,过严的管理势必将束缚仲裁机构的手脚,抑制仲裁机构人员和仲裁员的积极性,导致仲裁机构的服务水平和公信力无法得到提升,对仲裁机构的长远发展将是非常不利的。
中国仲裁真正走在国际前列的道路漫漫其修远兮!惟希望仲裁机构财务自主独立之路不远,被扶上马、被送送的旅程不要太远!
2010年已经到来,伴随中国仲裁法而诞生的一些仲裁机构年届十六。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年满十六周岁,以劳动收入为生活来源的公民就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可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已是花季年华,又辛勤工作获得仲裁费收入的仲裁机构们能否享有我国《民法通则》所赋予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独立开展仲裁业务呢?这个问题已成为时下仲裁人热议的话题之一。仲裁机构的独立当包括人、财、物的自立。应当有完备的人员任命选拔机制,自主的财务管理制度,有自己的经营办公场地。其中,更重的当属仲裁机构的财务自主权。仲裁机构的收入是自收自支,还是要收入交国家,支出列预算?
2009年底,已过天命之年的贸仲喜获佳音,经过N年不懈努力,国务院终于批准贸仲实行财务自收自支的管理机制。贸仲终于获得财务的自主权。外界,尤其是国外对贸仲民间性的质疑终于可以划上句号。然而,这是否预示着我国仲裁机构财务管理方式将向自收自支的方向演进呢?答案似乎并非如此。据悉,更近国家财政部和人民银行已下文要求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行政事业收费自2010年1月1日起纳入预算管理,收费全额上缴国库,支出通过一般预算或基金预算安排,不再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该文件所称的行政事业收费即包括了仲裁机构的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
截止目前,我国200多家仲裁机构中,除贸仲即将实行自收自支的财务机制外,还有一些仲裁机构已经实行自收自支依法纳税的财务机制多年。这些机构由于具备财务自主权,机构的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获得大幅提升,机构的社会公信力、市场认可度均名列前茅。但是,大多数仲裁机构却仍在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方式。这些机构中,有一部分是因为机构受案量不多,无力自收自支,需要国家财政支持。也有一部分机构安于、乐于收支两条线,因为各地对仲裁机构的支出管理大多宽松,又有国家财政保障而无后顾之忧。然而,根据财政部和人民银行的更新文件,对仲裁收费将不再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而将按一般预算安排。依此精神,是否意味着国家对仲裁机构的收入和支出的管理将进一步收紧?若此,则仲裁机构继续“被收支两条线”,不仅会有损于仲裁机构的独立性和民间性,而且,过严的管理势必将束缚仲裁机构的手脚,抑制仲裁机构人员和仲裁员的积极性,导致仲裁机构的服务水平和公信力无法得到提升,对仲裁机构的长远发展将是非常不利的。
中国仲裁真正走在国际前列的道路漫漫其修远兮!惟希望仲裁机构财务自主独立之路不远,被扶上马、被送送的旅程不要太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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