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培训经营行为应合法合规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价监竞争局会同北京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两家主要从事校外教育培训的企业,处以警告以及250万元顶格罚款的行政处罚。
教育问题在中国社会受到特殊的关注,乃是因为教育在中国的社会流动中起着无可替代的作用。面临日趋激烈的升学高考竞争,家长在子女教育培训方面,往往不惜重金投入,在校外培训方面甚至出现了相互攀比的情况。这种社会现实,造就了一个规模庞大、潜在利润丰厚的教育培训市场。与此同时,由于疫情的影响,线上、远程教育市场获得爆炸性发展,各家教育培训机构的“头部”之战也进入到白热化程度。
教育培训机构彼此之间展开竞争无可厚非,市场竞争的压力也是促使这些培训机构提供优质服务以获得用户认同的不二法门。但在这一过程中,培训机构的行为不能突破法律法规这个基本底线,教育培训领域的经营行为需要依法展开,需要重视合规经营,需要重视这一领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
从市场监管部门披露的处罚信息来看,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那些被处罚主体的某些行为,毫无疑问已经逾越了法律的底线。“与联合国合作”、虚构教师任职经历、引用虚构的用户评价、“班主任1对1同步辅导”、虚构好友抢购相关课程,这些行为在性质上都属于实施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因此受到处罚,也可以说是咎由自取。根据有关社会组织的分析,教育培训机构的虚假宣传,是一个由来已久的“顽疾”。监管机构对此类行为重拳出击,释放了一个信号:培训教育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需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千万不能视法律为儿戏。
被处罚的两家教育培训机构另外一项行为是虚标划线价,误导消费者。两家机构运营的官网与网店在销售课程时,存在虚构划线价的行为,也即标识一个虚构出来的较高的划线价,然后以优惠价、限时折扣价、到手价、节日促销价等名义标识实际销售的价格,通过虚构的高低价格对比,误导用户,进行营销。这种行为在性质上属于价格欺诈,违反价格法规定。教育培训机构在经营过程中,需要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特别是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而上述价格欺诈行为,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也有悖于诚实经营的基本商业道德,因此受到处罚,也是理所当然。
教育培训寄托着中国无数家庭对于下一代的美好期待。很多经济上并不宽裕的家长,节衣缩食,却不吝于加大对子女教育培训的投入。我们的教育培训机构不仅要意识到自己所从事的市场活动商业的属性,也要自觉地意识到教育培训中所具有的浓厚的社会价值。法律责任与社会责任并重,方可获得更广泛的社会认同,取得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双赢。(作者 薛军 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大学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心主任)
来源:光明日报
编辑:彭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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